| 索引号 | 11610400MB2903780B/2025-002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为进一步规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上传。发现问题及时更正,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二条 严格遵循“谁提供、谁审查,谁发布、谁审查,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要严格实行“三审”制。
(一)初审。信息稿件编辑人员编好信息后,一般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重点负责把好稿件的语言文字关,逐字逐句审读,对字、词、句认真细致把关,防止出现错字、病句等错误,确保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二)复审。由秘书科复审,重点负责把好公开信息的政策法律事实关,在全面把控文稿内容的基础上,对字、词、句认真细致把关,对信息稿件的文字规范、政策依据、发布价值以及信息安全性进行审核。
(三)终审。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重点负责把好政治导向关,从全局高度对稿件的政治导向、社会效应、政策法规、信息安全做出最终判断,如不能作出准确判断,须请示单位主要领导。
每级审核通过后,审核人在审核单上签字,终审通过后,由拟稿科室将审核单及信息稿件报送秘书科进行发布。
第三条 本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信息稿件编辑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信息发布前要填写发布审核登记表,所有上传信息、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发布审核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五条 发布涉及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七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技术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不得在网站发布泄露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卡号等敏感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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