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0MB2903780B/2025-0020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由信息提供科室、单位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一般信息由主管领导审核后发布,需公开的重大、敏感信息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发布。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报请市保密部门审核。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委直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可能引起社会动荡和不良后果的信息。包括: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的规定,明确标识为“机密”“绝密”“秘密”的信息。
(二)虽然没有明确标识机密和绝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委直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如果认为应当保密,要提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不予公开的结论性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对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如果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上条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机关各科室、委直各单位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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